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特发〔2008〕218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
近年来,我省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持续保持安全运行。但是,由于我国对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实施安全监察的历史不长,运营使用单位法制和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加上制造安装质量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省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切实抓好奥运会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要求,提高运营使用单位安全保障能力
(一)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担当起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并组织事故抢险,通过至少每月一次的会议等形式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客运索道和拥有10台(套)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一般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三)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岗位安全责任制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主要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对作业服务人员工作要求、安全操作、设备管理、日常(日检、月检、年检)安全检查、设备维修保养、定期报检、交接班、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安全保卫、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与报告、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强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客运或游乐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缺少特种设备持证作业人员,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或出租经营项目、场所或设备给他人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出租方应当严格履行对承包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向质监、安监部门报告。
(五)各运营使用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证书,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七)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要求,超期未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八)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施救能力。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突然停车情况下可能滞留的旅客数量确定两名以上能熟练使用救援工具的主要施救人员,并特种设备特点备足维修装备和备品、备件,以满足应急修理需要。
(九)各运营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发生因索道或游乐设施设备本身因素和作业人员误操作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事故、其他与设备有关的有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设备在运行中突然停车造成滞留人员被困30分钟以上仍无法完成救援的涉险事故,相关运营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质监和安监部门。
二、深化隐患排查和治理,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一)各运营使用单位要在奥运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排查的重点是:一查设备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整机及关键零部件(钢丝绳、重要轴等)超过设计使用寿命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寿命的,应主动予以更换或报废;二查备用设备(施)是否齐全完好,做到应急状态下拿得出用得上;三查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是否充足齐全,避免紧急情况下救援时间过长、物品残缺;四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到位,做到组织体系有效运转、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职;五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制度执行严格;六查转包出租经营项目、场所或设备给他人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做到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且发包出租方认真履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职责;七查外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可能的塌方、泥石流、洪水等灾害苗头要及早报告及早防范;八查安全保卫措施是否到位,防止人为破坏事件发生。各运营使用单位要结合设备每日投用前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建立隐患台帐,做好隐患登记、整改和销号的记录。
(二)各运营使用单位要在奥运前认真开展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各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并在奥运前(7月25前,下同)要完成所有整治工作,做好整改记录。各运营单位必须坚持“效益服从安全”的原则,在设备运行期间,要经常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设备有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得带病运行。
(三)各运营使用单位在奥运前要认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强调制度要求、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临时安保措施。要根据客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按时换班,不得超负荷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佩带作业证书上岗,主动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引导游客正确乘坐;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期间不能擅离岗位。
(四)各运营使用单位要在奥运前制订和完善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应急救援演练。要根据奥运会期间恰逢暑期旅游高峰期和高温多雨期等情况,制定应对高峰客流的预案,在人流集中、场地容量狭小的地段及设备出入口安排专人对游客进行疏导,并提前安排好分流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要制订防雷击、防中暑等措施,避免产生相关次生事故;要制订安保措施,提高识别和防范能力,严防不法分子破坏;要通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单位负责人的应急组织能力,提高全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施救人员的施救技能。
(五)奥运会期间要认真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在奥运会期间,凡本单位有索道或游乐设施在运营使用的,单位负责人均应在单位值守,应急救援人员应处于待命状态,应急救援装备应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对机房、控制室、线路设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巡查和警卫,防止不法分子破坏;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合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当遇有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风、雨、雷电、冰雹时,应当提前疏导游客,停止使用,不得冒险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与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各检验检测机构要调配好检验力量,必要时要调整检验时间,避免工作量过于集中,满足我省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对于经检验不合格、未按时落实整改措施、超期未检以及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理混乱的运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要进一步做好经批准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和必要的培训辅导工作。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申请直接参加考试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考试;对于因社会需要举办的培训辅导班,应注重强化学员技能,提高培训辅导质量。
(三)各级质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运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工作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执行,重点检查运营使用单位“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是否落实到位。在8月1日前,要对辖区内所有运营使用单位开展一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还应包括运营使用单位自查、整改、应急、教育等工作情况;在奥运会期间应开展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改正,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奥运会期间接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事故信息报告后,当地质监部门应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局,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救援工作;奥运会后的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仍按《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及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浙质特函[2008]137号)的要求执行。
在执行本通知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安全保障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省旅游局,中
国特检院、国家索检中心,省特检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印发
浙质特便字[2005]146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索道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急件 国质检特函[2005]89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林耘副局长对此十分重视,请你们认真按照总局规定的整治工作逐项对照,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省局将在近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另下),听取各有关市局和索道使用单位意见,共同加以研究落实和布置检查。根据总局文件规定,要求各市局在2006年4月10日前将整治情况及工作总结上报给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局将组织抽查,并将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