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7-09 14:17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网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特发〔2008〕241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以来,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针对简易升降机安全事故多发的态势,采取了疏堵结合和源头治理等办法,有效开展了简易升降机的整治工作,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遏制了简易升降机事故频发的势头。但是,由于简易升降机本身属于过渡产品,与具有相同用途的电梯相比其安全技术要求较低,风险相对较大;从全省定期检验结果情况看,简易升降机的不合格率远高于其他各类特种设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简易升降机事故仍呈高发态势。针对全国简易升降机的总体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901号),对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和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政策衔接,并实现平稳过渡,着力防止和减少事故,经充分调查研究,确定对简易升降机按照“加强引导、治旧限新、压缩空间、逐步淘汰”的基本原则开展规范和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严格行政许可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今后我局不再受理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在确保制造质量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仍可从事相应活动,但有效期届满后一律不予换证。持有升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开展合法企业制造(改造)的简易升降机相关业务。

    2、鼓励和支持简易升降机制造企业主动做好转产、转业的准备工作,研制出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新型设备满足市场需求。

    一、 严格安全要求

    3、持证企业新制造、安装、改造的简易升降机额定载重量应当控制在≤1吨,额定速度≤0.5m/s,层站≤4层,提升高度≤15m,吊笼(货箱)最大面积≤3.6m2,其中额定载重量≥0.5吨的必须满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具有断绳保护、层门联锁保护,以及失电、短路、过载、断错相等电气保护功能;设置停层止挡装置或防坠装置、起重量限制器、行程极限开关、缓冲装置、防止人员靠近吊笼等安全保护装置;操纵机构必须设置在吊笼外面;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严禁载人、额定载重量和检验合格等标识。

    4、对于新建筑物内的井道,凡设计明确为电梯井道的,其内部不得安装简易升降机,更不得将现有电梯更换、改造为简易升降机。

    三、严格使用管理

    5、额定载重量≥0.5吨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进行管理,主动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主动申报定期检验,确保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操作,履行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简易升降机安全使用。

    6、对于额定载重量尚未认定的在用简易升降机,应当在今年11月30日前认定完毕。认定工作由当地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支持。其中,对于驱动装置为电动葫芦且标称额定载重量大于1吨的简易升降机,应当认定为额定载重量≥0.5吨。对于过去各地已按不同方法认定过额定载重量的简易升降机,一般不再重新认定。

    7、额定载重量≥0.5吨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并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等规章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额定载重量≥0.5吨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主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严格检验把关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将简易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原来的两年缩短为一年。

    10、在对在用简易升降机进行定期检验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和原技术要求为检验依据。

    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设备存在重大隐患(问题)时,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及时处理;对于设备状况不良、管理较差的简易升降机,应当视具体情况,缩短定期检验有效期;对于无维修改造价值的,应当予以判废。

    五、严格执法整治

    12、对于认定为额定载重量≥0.5吨的简易升降机,如不符合安全基本要求的,当地质监部门应当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按使用(制造、安装)无证特种设备严肃查处。

    13、对于实际载重量≥0.5吨简易升降机而通过虚假标称等方式有意逃避监管的行为,一旦查实,当地质监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下,继续狠抓源头环节监管、强化使用环节治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简易升降机  安全监管  意见 

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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